券商员工可以买股票或基金吗?

2021-04-25 16:05 1261浏览

  券商员工可以买股票或基金吗?

  监管一直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保持警惕。新《证券法》就明确,证券交易场所、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,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,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、借他人名义持有、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,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。对于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,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,必须依法转让。

  近日证监会披露了一则国金证券前员工处罚决定书

  违规炒股一直是券商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高发区,但近年来从业人员“顶风作案”的情况时有发生。近日证监会披露了一则处罚决定书,国金证券前员工黄建雄利用密码简单漏洞,私下获取系统操作员账号和密码,长期跟踪国金证券6个客户账户,并通过亲属账户进行跟踪交易。两年间,趋同交易成交额达到2.29亿元,获利308.14万元。

  最终,黄建雄被证监会没收其违法所得308.14万元,并处以900万元罚款,并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。

  

  来源:证监会官网

  被罚没逾1200万元 3年禁入证券市场

  在听证过程中,黄建雄提出,存在趋同股票的情形是因李某1查看“盘后票”网站并参考网站荐股信息进行交易导致,与黄建雄获知的标的账户组交易信息无关。而且,李某1账户组与标的账户组交易趋同比例甚低,因此认为违法行为不成立,请求免于处罚。

  证监会对黄建雄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。

   其一,认定李某1账户组与标的账户组趋同交易部分为黄建雄进行交易决策的证据,既包括黄建雄登陆176操作员账号的时间和趋同交易时间高度吻合、李某1账户组与标的账户组在交易上的客观趋同、李某1账户组交易习惯的变化、李某1账户组资金来源为黄建雄夫妻共同财产等客观证据,也包括黄建雄、李某1调查笔录承认的黄建雄将标的账户组信息告知李某1等言词证据。在案主客观证据能够相互印证,已形成完整证据链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符合法律要求。

  其二,根据黄建雄听证阶段提供的证据,“盘后票”信息发布时点均在股市收盘之后,此时李某1账户组已经买入相应股票,因此黄建雄对于交易趋同的解释不能成立。

  其三,本案违法所得计算公式已经在相关证据材料中载明,趋同交易筛选方式亦已在事先告知书中陈明,证监会请交易所对趋同交易部分进行盈利计算,所获得的违法所得数据真实有效。

  最终,证监会责令黄建雄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,没收黄建雄违法所得308.14万元,处以900万元罚款,并且对黄建雄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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